{{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21日臺教文(三)字第1150000841號函 辦理。
二、請貴校於規劃辦理海外營隊時,應留意合作單位之經營穩 定性與合作紀錄,並審慎評估合作單位之實際教學與管理 能力,加強對校外教學與海外交流合作之行政指引與風險 提醒機制,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生活安全與家長權益。
三、另請貴校依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文(三)字第 1130071313A 號函(如附件),對於合作之留遊學業者及 所簽契約應善盡監督之責,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國外 留遊學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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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1-30
{{ $t('FEZ014') }}2026-03-01|
{{ $t('FEZ004')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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