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 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二、學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依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文 (三)字第1130071313A號函及本局113年7月31日北市教中字第1133081213號函(諒達)辦理。
三、檢附前揭教育部函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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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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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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