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係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考量近來新興活動蓬勃發展、性質殊異,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注意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盡相同。為確實協助學校、學生家長及學生,了解參與校外營隊活動前應檢視之契約內容,以保障學生權益,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本注意事項係為維護學生權益之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 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 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課外活動應遵守之「資訊揭露公開原則」及「適性發展原則」。(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 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課外活動應將保險規劃及採購契約納入計畫中,並於課外活動前查證投保文件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 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提醒學生參與之營隊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定之各項權利,並應定期宣導學生認識戶外休閒活動之風險及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等。(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 增訂學生於參與營隊活動前應檢視契約中保險相關資料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七、 修正業者違約責任違約金規定並增訂營隊活動開始前如活動所在地有事實足認危害學生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者,雙方可解除契約。(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 修正消費者違約責任違約金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九、 修正原學生家長之用字。(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 增訂學生得要求營隊主辦單位說明安全防護與緊急救護規劃及措施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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