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申請對象:本市所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於112學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並於113學年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者,同一名教師申請本計畫獎勵以1次為限。
二、申請方式:申請符合獎勵標準之教師(含校長)於113年9月16日(星期一)前將申請資料交至教學組。
1.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只附成績單不予認定)
2.申請表
{{ $t('FEZ012') }}
{{ $t('FEZ003') }}2024-02-26
{{ $t('FEZ014') }}2024-03-27|
{{ $t('FEZ004') }}2024-02-26|
{{ $t('FEZ005')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