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 業,系統流水號為1120500J0001,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 法規查詢系統。
二、另考量本次旨揭補充規定修正內容已具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 第2款之行政規則,併請法務局協助修正法律事務管理系統 之法規類別。
{{ $t('FEZ003')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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