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重申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暨本府教育局109年12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114806號函規定如 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 簡稱聘任辦法),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 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爰此,學校處分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不適任行為時,應依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
(二)本局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及不適任情事之 處理程序,各類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 會)審議案件皆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且不 適用教師專業審查會及輔導機制;餘調查程序,除法有 明定者外,比照正式教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規定辦 理。
二、有關學校依解聘辦法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之程序及教評會 審議重點提醒,本局前於110年12月24日北市教人字第 1103116258號函知各校,請學校詳閱並參照辦理。 三、為利相關表件依實務需要即時修正,除有特殊情形或重大 修正外,原則將更新於本局人事室/第二(任免、敘薪)股 /109年涉及不適任教師處理之相關規定及表件總表,並以 公務信箱通知不另行文,請學校函報此類案件前應先行檢 視最新表件並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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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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