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110年11月30日府授人給字第1103009908號函 辦理。
二、前述市府函發111年度市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以下簡稱健檢)補助,調增40歲以上法定編制內依法任 用等人員健檢補助基準並擴大健檢補助對象;市府同時為 推動員工健康促進方案,並使各機關員工健檢補助有一致 性標準,訂定「111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 健康檢查補助表」,規範6類健檢補助對象、次數及金 額。
三、為促進本局所屬各機關、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以下簡稱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健康,本局所屬教職員工111年度 員工一般健檢作業方式亦依照前述市府規定辦理。另補充 本市公立各級學校補助對象,繕製「111年度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健檢補助 表),請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員工一般健檢補助作業。 四、依市府來函規範,執行案內健檢補助所需經費預算來源如 下:
(一)本局所屬圖書館、動物園、青少年發展處、天文科學教 育館、家庭教育中心:健檢補助表中第1類至第3類人 員,於市府統籌支撥科目(公務人員各項補助及慰問金 業務費)項下支應;第4類至第6類人員,於各機關年度 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如有不足再動支第一預備 金或另籌財源支應。爾後年度所需經費,請各機關循年 度概(預)算程序辦理。
(二)本局、教師研習中心及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於 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項下調整支應,設有 不敷,再依本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併入 決算事宜。
(三)健檢補助表第5類、第6類由中央補助款經費進用人員, 請按比例向中央爭取補助,並由補助款支應,市府應負 擔比例經費及如中央不予補助健檢經費,再依前述程序 由機關或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支應。
五、健檢辦理方式及相關作業規範請依健檢補助表附則所訂方 式辦理。教師實施健檢依附則規定得核給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 則不在公假範圍內。惟為避免影響課務,教師安排健檢應 儘量以寒暑假及課餘時間辦理,避免增加學校課務安排困 擾及影響教學品質。
六、至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之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 學校受僱員工健檢,請依下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 職安法)及市府勞動檢查處認定適用對象,按職安法第20 條及本局110年1月28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21106號函規 定,每5年對是類人員實施一次一般健檢,檢查紀錄並應由 各機關學校妥為保存。
(一)本局所屬圖書館、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 中心及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校長、教師、職 員、職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均 適用職安法。
(二)本局、教師研習中心、青少年發展處除公務人員以外之 職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均適用 職安法。
(三)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人員自費參加健檢者,得 依據該表附則10規定,得每2年受檢1次給予公假1天實施 健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教師課務應自理。
七、檢附市府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11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及本局110年1月28日北市教 人字第1103021106號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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