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前以旨揭令函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 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 ,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 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 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 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 者非屬之(本處110年8月25日北市人考字第1103007435號 函諒達)。
三、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銓敘部業就旨揭令函 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案例之處理等作成補充規定,另彙整相關常見問題並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 常見問題/法規司項下,續將持續更新,供各界參閱。
四、另檢附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相 關常見問題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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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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