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09年6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3795E號函辦 理。
二、本次部分修正條文為用字修正(第3、8條)及渠等人員之 考核時間(第25條)、「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第 28條)、「應予解聘且應議決1至4年不得聘任」(第28-1 條)、「應予解聘(第28-2條)」、「不得聘任」(第28- 3條)、「當然暫時予以停聘(第28-5條)」之要件及相關 調查時程及程序(第28至第28-4條、第28-6條、第2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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