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修正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1.為端正政風、澄清吏治,對機關員工涉嫌貪瀆不法案件,雖未構成貪瀆不法犯罪,而有公務上行政違失之行為,即時檢討。
2.各機關員工涉嫌貪瀆不法案件,機關首長、各級主管、督察、監察、會計、政風人員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本於職權主動舉發外,且依刑事、行政責任分別處理原則,對涉嫌人員之行政責任依有關法令從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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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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