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重申於校園內不得利用上班時間與公務場域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1.為維持學校良好典範,請校園內親師生不得以學 校、家長會、教師會及志工團體等名義於公務時間與場域進行如團購等商業行為。
2.不得於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及從事非公務之活動,如在外逗留用餐、瀏覽非公務所需網站等行為,為維持學校良好典範,避免外界觀感不佳,請確實以身作則、恪遵職守,並將辦公紀律列為校內查察重點項目。
其他資料詳如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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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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